Thursday, May 29, 2014

我眼中的“公共说理”-- 2014Co-China夏令营申请论述文章

公共说理是一个能让我们的公共生活更加有序、健康的过程。其基准是建立在个体自由和个体间的平等之上。个体自由意味着个人抉择不受其他人的道德体系的绑架,自由地做出选择。但生活在社会里,人们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一定的道德原则、政治体制。公共说理的意义就在于从个人的立场出发,通过论证、说理,把个人支持的观点和社会准则统一起来,即完成了一个把限制个人选择的道德原则和政治体制正当化的过程。

公共说理默认的一个前提是说理渠道的多元性。也就是说人们之间的分歧不仅仅是由偏见、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非理性辩护导致的。即使生活在同样的社会里、对相同的现象进行辩断,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知立场和背景,两个理性的人之间产生分歧是很自然的事(Rawls,1996)。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道德要求时,必须让对方从他自己的立场上意识到并认可此要求的正当性。参与公共说理的过程便是投身于寻找这种认可的征程。因为没有哪条道德准则或哪个政治系统的正确性是不言自明的,它们统统需要通过公共说理来被正当化。

人的主观性(subjectivity)要求个体不受权威的摆布,个体只需遵从他从理性上认可的原则。社会契约的概念和公共说理都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契约强调个人融入政治社会,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个人同意遵守共同原则的同时接受相应的义务。公共说理的成果在于个人和社会规范达成一致,同时个人自由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尊重个人自由是公共说理的底线。它意味着在尝试说服他人的时候,不能把自己的价值体系强加在他人身上,而是要站在他人的立场上进行说理(Larmore,1999)。公共说理和辩论不一样。说理时,不能把他人看成是需要被你说服的对象,而是尊重他们作为个体的独立性和能动性。辩论到最后两方总会分个高下胜负,公共说理则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并不一定能达到共识或结局的过程。公共说理和发表意见也不一样,前者在表述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倾听异见,进而理解对方的立场和出发点,再发起共同辨析的过程。

公共说理有其实用性也有其内在的价值。从实用性上来说,公共说理支撑着民主社会里的政治、法律体系的公正性。它是公众视野里的工具和平台,社会中的政治机构时刻都在这个平台上接受参与公共说理的公众的检查。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政府官员、法官、人大代表等)如要尽其职责,应该用公共说理向公众说明他们的政见和基于此提出的法案、做出的选择。而普通公众也应该具备相等同的公共说理能力,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追究“不讲理”的官员的责任(Rawls,1999)。就公共说理其本身来说,这个过程能够帮助建立公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当人们在公共说理的过程中能够互相尊重,即使没有就某一政治原则达成共识,人们也将为彼此间分享的理性精神感到欣慰,而互相欣赏。

有效的公共说理需要多层面的支持。从个体的角度来说,公民需要良好的逻辑、说理训练。社会需要提供好的说理环境、说理文化,要保证言论自由。之外,还需要参与者有基本的共识,比如认同尊重个体自由、平等等原则。在民主社会里,学校应该向公民提供说理训练。一方面,公民学习逻辑、表达技巧;另一方面,提供在学习中实践的机会。讲逻辑是说理的最表层的部分。推理、辨别逻辑谬误并不是一门高深的学问,“讲道理”是人人都具有的能力(徐贲,2014)。但现实中,“不讲理”或者“讲歪理”的例子比比皆是,造成说理困难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说套话”是阻碍说理的一大障碍。“说套话”是一种动嘴不动脑的说话方式:“并非所有的词语和套话都有唤起形象的力量,有些词语在一段时间里有这种力量,但在使用过程中,这种力量也会消失,不会再让头脑产生任何反应。这时它们就变成了空话,其主要作用是让使用者免去思考的义务。用我们年轻时学到的少量套话和常识把自己武装起来,我们便拥有了应付生活所需要的一切,再也不必对任何事情进行思考”(勒庞,2005)。民主社会里的公民有必要拆解、质疑套话式的语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到底从哪几个方面“深化”了?“深化”的范围有多广、有多深?参与决策的人员有哪些?决策过程又是怎样的?只有放弃套话式的语言习惯,才能开诚布公地进行的公共说理。

在实践公共说理的过程中,参与者需要首先学会包容异见。在这样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解决分歧,乃至完善或重建道德准则或政治体制。因为在公共说理的过程中,大家都需要用说得通的、别人能接受的道理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或看法,所以对于与自身相左的观点和看法要抱有同理心,要用对待自己观点的态度来对待他人的观点,去理解他人的出发点、知识立场和逻辑脉络,再在这个过程中寻找可以协商的空间。公共说理并不一定能带来共识,但是这个过程很多时候能帮助梳理不同的观点、意见,给社会行动者以改革和进步的启迪。比如今年台湾学运反服贸,公众的一个声音就是反对黑箱运作,即反对有关签订贸易协定审核过程的不透明。梁文道在《锵锵三人行:台湾学生反服贸运动透视》节目中提到,审核服贸的程序并不是不透明,而是不健全。即使早在两年前有高级法务人员向马英九提出警示,但并没有被重视。当“逐条审议”的要求被民众以大规模社会运动的方式提出来,马英九政府的窘迫处境反映了相关法律法规亟待改善。公共说理在这里不仅揭示了分歧产生的根源,还起到了敦促立法和行政机构改善政策和体制的作用。

正因为公共说理的结论不是由超然于人的“客观标准”所决定的,当一定要辩个“我对你错”的结论时,需要有外在的程序或权威来决定,如法庭“判决”、投票“表决”或专业人士的“裁决”(徐贲,2014)。这些程序的建立又依赖于更高层次上的说理。网络和新媒体给中国大陆民众打开了前所未见的公共讨论空间。但在威权政治下,民意不如其在民主制度下有力量。网络上的讨论和说理很难被导向更高层次的程序,所以目的性很弱。网民们发表的意见和产生的辩论(即所谓“舆论”)对公共事务的最终决策和公共事件的发展方向所带来的影响很弱。这样的无力感带给人们的是一种“虚无”的情绪,让人难以意识到公共说理、讲道理的必要性。由此可见,要进行有效的公共说理,光有会说理的民众是不够的。公共说理还需和民主政治相辅相成:后者提供给前者空间和保障,前者推动后者的完善和进步。

公共说理提供给社会一个面对分歧的有效渠道,去倾听、理解和尊重异见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而非蔑视、反驳和驱逐异己。公共说理需要不断的实践。在公共讨论中,参与者需要时刻自我对话、不断反思学习,让自己和他人都能更加有效地参与到公共说理的过程中。一个良善的说理环境的形成,需要每个自由、平等的个体承担起自己的一份责任。



参考文献:
Larmore, C., 1996, The Morals of Modern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Rawls, 1999,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Rawls, J., 1996,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徐贲(2014)。《明亮的对话:公共说理十八讲》。中信出版社。


谢谢唐同学的修改意见。